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发布时间:2025-01-16 09:37 来源: 定西市人民政府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一、问: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明确,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二、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

四、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仲裁委员会收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责任编辑:刘强强       
分享到: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