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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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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28日
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规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提升服务水平,制定本工作规程。 本工作规程所指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市人社局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本工作规程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市人社局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市人社局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申请人书面承诺(含电子文本)办理相关事项。 一、办理要求 申请人在办理市人社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时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代为承诺需经申请人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 二、实施规程 (一)告知。申请人办理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范围内的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时,承办科室(单位)应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指明办理该项业务可以由承诺代替证明的材料数量及种类,请申请人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承诺制办理。不选择承诺制的,按照法定要件和程序进行。 (二)承诺。申请人选择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代替证明材料之外的其他申办要件,并当场签订证明事项承诺书,以承诺书代替所需办理该项事项的证明材料。承办科室(单位)应予以受理。 (三)办理。承办科室(单位)受理后,按照办件流程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业务。受理人员将《定西市人社局证明事项告知书》、《定西市人社局证明事项承诺书》连同其他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限时办结。 (四)核查。承办科室(单位)对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具体业务,分别向承诺材料应出具单位对申请人承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涉及申请人隐私、需要书面核查的,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向证明提供单位出具《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承诺信息协助调查函》。 核查中需要申请人配合的,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实施核查,提供必要条件,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五)反馈。收到协助调查函的相关单位要及时按照《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承诺信息协助调查函(复函)》进行反馈,并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工作记录》,与其他核查验证材料一并留档备查。情况紧急,有特别时限要求的,按照要求的时限进行反馈。 三、核查方式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通过线上核查、内部核查、协同核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事中事后核查。 (一)线上核查。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二)内部核查。加强科室(单位)间信息互通,即时推送核查。 (三)协同核查。向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发函开展行政协助核查。 (四)现场核查。对确需进行实地核查的,由核查科室(单位)派出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并视情况请求相关单位协助。 通过核查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惩戒。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书 2.证明事项承诺书 3.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承诺信息协助调查函(一) 4.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承诺信息协助调查函(二) 5.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承诺信息协助调查函(复函) 6.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工作记录 7.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事项承诺制 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证明事项告知书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到市人社局办理 事项,应当提供 、 、 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件)。根据定西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要求,你可以对 、 、 证明事项作出书面承诺,我局给予受理。如果你作出的承诺经我委核实后为虚假承诺,你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不利后果。
申请人(签字、签章): 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 证明事项承诺书
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申请人)到你局办理 事项,对《证明告知书》已知悉,现就现场不能提供下列证明事项做出书面承诺,并保证真实有效: 1. 2. .............................................。 你局可以对我承诺事项到有关机关、部门、单位进行核查或者请有关机关、部门、单位进行协查,或者进行现场检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核查。如果经核实我作出虚假承诺,我自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不利后果。
申请人(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3
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承诺信息协助调查函(一)
定 协调( ) 号
(单位名称): 我单位在办理 (填写单位或个人名称全称)申请办理的 事项过程中,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要求进行了承诺制办理。为检验申请人承诺信息的真实性,特请你单位协助调查以下承诺信息是否真实: 1. 2. 3. 请贵单位将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和证据加盖单位公章后,于 日内( 年 月 日前)函告我局。
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本部门一份,行政协助部门一份)
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承诺信息协助调查函(二)
定 协调( ) 号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申请人)到我单位办理 事项,根据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要求,申请人已作出证明事项书面承诺,承诺内容为: 1. 2. 3. 我单位指派 、 两名同志前往贵单位调查核实,请给与配合。 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本部门一份,行政协助部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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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人信 息 | 姓名(自然人) | 身份证 号 码 | ||||
名 称(法人 或其他组织)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证明事项 | ||||||
核查 情况 | 核查内容 | 核查方法 | 核查结论 | 备注 | ||
1.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 □线上核查 □内部核查 □协同核查 □现场核查 | □是 □否 | ||||
2承诺证明的内容 | □线上核查 □内部核查 □协同核查 □现场核查 | □真实 □虚假 | ||||
核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附件7
为推进证明事项承诺制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制定证明事项承诺制失信惩戒办法。
第一条 在实施证明事项承诺制过程中,申请人经核查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纳入失信黑名单,包括姓名(自然人)、身份证号码、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事由、列入时间、联系方式等,并向社会公示证明事项承诺失信黑名单,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甘肃)网站。
第二条 对失信行为申请人将在1年内不得申请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
第三条 证明事项承诺失信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失信主体首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期满后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自动续期3年。
第四条 加强承诺审批后的监管与信用平台、监管平台、执法平台、网上办事大厅有效衔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并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根据申请人行政审批诚信情况和信用情况确定检查频次。对诚信情况良好的申请人,可减少检查频次;对确定为重点监督对象的申请人,应当根据情况增加检查频次。
第五条 建立诚信档案,对实行证明事项承诺制的申请人,在核查无误后,列入证明事项承诺制诚信名单。
第六条 对列入证明事项承诺制诚信名单的主体,在办理相关事项时,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中具备基本条件、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缺少次要材料的,可按照容缺方式先行受理,待申请人提供齐全材料后及时办结。
第七条 实施黑名单管理和失信主体惩戒过程中,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 责任编辑:刘强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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